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丹寨县采矿权挂牌出让公告(2011)第三期
发布时间:2012年01月13日  来源:本站原创  作者:admin  点击:次  【字体:
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》、《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》、《探矿权采矿权招标拍卖挂牌管理办法》和《贵州矿产资源条例》等有关规定,结合我县实际,经县人民政府同意,决定对丹寨县兴仁镇排卓重晶石矿采矿权挂牌出让。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:

一、出让标的

丹寨县兴仁镇排卓重晶石矿采矿权

二、出让采矿权位置

丹寨县兴仁镇排卓重晶石矿采矿权位于丹寨县北东约16Km,行政区划属丹寨县兴仁镇 (详见矿区范围图)。

三、矿区范围

本矿区开采矿种为:重晶石

丹寨县兴仁镇排卓重晶石矿采矿权矿区范围由以下4个拐点圈定,矿区范围坐标为:1、(X2908456 ,Y36490887);2、(X2908456 ,Y36491315);3、(X2908065, Y36491315);4、(X2908065, Y36490887)。矿区面积:0.1673 Km2。

四、出让方式和起挂价

本次采矿权出让采取挂牌的方式进行,出让人为丹寨县国土资源局。

丹寨县兴仁镇排卓重晶石矿采矿权起挂价为人民币30000.00元,递增价为1000元或者1000元的倍数。

五、竟买人应具备条件

1、县内外的公司、企业、其他经济组织和个人。国家机关行政、事业单位干部、职工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。

2、有相应的资金和开采设备。

3、具备良好的信誉,有中标履约能力。

六、挂牌地点和时间

挂牌地点:丹寨县国土资源局

挂牌时间:2011年2月21日8∶00至2011年3月21日17∶00时。

七、开发要求

1、开采矿种为重晶石,开采期限为1年。

2、切实做好安全生产工作。

3、服从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的监督管理。

4、竞得人必须按规定交缴有关税费和矿山环境治理恢复保证金。

八、竞买人须知

1、参加竞买的需提供居民身份证复印件或户口册复印件。报名时须交纳履约保证金10000元,履约保证金未竞得者在挂牌出让工作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退还,竞得者折抵总价款,资料费无论是否竞得,不予退还。

2、有意竞买者须在挂牌时间内,到丹寨县国土资源局报名,填报报价单,索取有关资料和商定现场勘查时间。

九、挂牌期限届满,按照下列规定确定成交人

1、在挂牌期限截止时,出价最高且高于挂牌底价的竞买人为竞得人。

2、在挂牌期限截止前30分钟仍有竞买人要求报价的,则实行以当时挂牌价为起始价进行现场竞价,出价最高且高于底价的竞买人为竞得人。

3、挂牌成交后,竞得人和丹寨县国土资源局当场签订《丹寨县采矿权挂牌出让成交确认书》。

十、手续办理

确定成交后,竞得人与出让人签订《丹寨县采矿权出让合同》之日起,30日内办理土地、矿产、工商、安全、环保、公安等手续,方可开采生产。矿区范围涉及土地租用,由竞得人与村集体等协商解决,用地手续按临时用地办理。办证费用由竞得人承担。

联系人:潘启波   王锡波

联系电话:0855—3618782、0855—3618785

丹寨县国土资源局

二○一一年二月二十一日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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